bat3652023年广东省中山市建筑市场发承包违法行为典型案例中山市某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至2019年9月在中山火炬开发区中山六路将某商住小区给水安装工程直接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中山市某星金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施工许可证中的施工总包单位不一致,涉嫌违法发包。
经查明,中山市某星金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与中山市某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施工合同,承包某商住小区给水安装工程,合同金额为3459909.71元。
1.执法人员于2021年4月22日对中山市某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托付人进行调查询问,于2021年4月26日立案,由中山市城市治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1年5月14日发出《行政处罚告知书》(中城执告字〔2021〕第1 -20004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中城执听告字〔2021〕第1-20004号),并于2021年5月28日组织召开中山市城市治理和综合执法局案审会。中山市某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没有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于2021年6月8日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2.执法人员于2021年4月11日,对中山市某星金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进行调查询问,于2023年4月12日立案,由中山市城市治理和综合执法局2023年4月21日发出《行政处罚告知书》(中城执告字〔2023〕第1- 0020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中城执听告字〔2023〕第1-0008号),并于2023年5月5日组织召开中山市城市治理和综合执法局案审会。中山市某星金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没有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于2023年5月15日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1.依据《建设工程质量治理条例》第七条第一款、第五十四条及《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第三部分工程质量类《建设工程质量治理条例》B301.54的规定, 决定对中山市某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对中山市某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出罚款60万元,同时报送广东省公示平台,直至有关行为处理结束为止。
2.依据《建设工程质量治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二款及《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第三部分工程质量类《建设工程质量治理条例》B301.60.2的规定,决定对中山市某星金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对中山市某星金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作出罚款66067.50元,没收违法所得113255.24元,同时报送广东省公示平台,直至有关行为处理结束为止。
中山市某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5日与中山市某电商工业园有限公司签订了新建项目[中山市横栏镇某电商厂房二期(厂房三、厂房四)]工程施工合同,合同总金额为76906850元。该项目于2021年6月4日取得施工许可证。项目开工以后,中山市某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工程的主体、墙体、装修、屋面等土建部分违法分包给张某某和蒋某某,分包合同金额为13487662.5元。
2023年1月11日,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执法人员到中山市横栏镇某电商厂房二期(厂房三、厂房四)工程进行执法检查。
案件于2023年3月9日立案,于 2023年5月24日发出《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于2023年6月1日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依据《建设工程质量治理条例》第六十二条及《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B301.62.1的规定,决定对中山市某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对中山市某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处工程合同金额(13487662.5元)百分之零点五的罚款67438.31元,没收违法所得8841元。
中某劳务服务(广东)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0日与某科创园一期工程总承包单位广东某唐建设有限公司签订某科创园一期工程劳务分包合同,2022年10月20日,双方在原合同的基础上增加了某科创园一期地坪漆固化工程,属原劳务工程承包合同补充合同中的零星工程。中某劳务服务(广东)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5日将某科创园一期金刚砂地坪固化工程再分包给包工头章某某。经查核,中某劳务服务(广东)有限公司与总承包单位补充合同零星工程(某科创园一期地坪漆固化工程)的单价为12元/㎡,与章某某签订某科创园一期金刚砂地坪固化工程的固定综合单价为10元/㎡,工程量为1545㎡,工程合同价款为15450元。
2023年3月17日,中山市坦洲镇城市建设和治理局执法人员接到市民举报,前往某科创园(一期)工程进行执法检查。
2023年4月20日,中山市坦洲镇人民政府对中某劳务服务(广东)有限公司将承包的工程违法进行分包的行为立案调查,于2023年5月30日发出《行政处罚告知书》bat365,于2023年6月8日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中山市坦洲镇人民政府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治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峻的,吊销资质证书”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峻的,吊销资质证书”的规定,依法对中某劳务服务(广东)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